| 5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7暂估价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和招标监督。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专业工程的控制价采用市场清单计价。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招投标文件及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暂估价中标文件及合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依据。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并由发包人与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双方签订合同,承包人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人职责。发包人承担本次招标的组织费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合招标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