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传销违法犯罪从“聚集式”传销向“网络化”“金融化”演变,隐蔽性强、发展快、种类多、危害广,不少人员铤而走险走上了害人害己的传销道路。
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原则,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特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有关单位征集有关传销问题线索:
一、传销基本特征
(一)“拉人头”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
(二)缴纳“入门费”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团队计酬”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二、传销“包装”形式
只具备“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团队计酬”特征的行为均涉嫌传销违法犯罪,结合当前传销活动特点,注意以下“包装”形式:
(一)以虚假宣传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推销硒产品、土特产品为幌子的传销活动。
(二)假借“志愿服务”“慈善爱心”“支农助农”“招聘就业”等名义,歪曲国家有关政策,编造“快速致富”谎言,从事“拉人头”“骗取入门费”的传销活动。
(三)打着“电子商务”“社交电商”“新零售”等旗号,建立网络购物平台,以“消费返利”“赚钱”等名义,借助人际网络营销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传销活动。
(四)以“科技概念”为噱头,利用伪科学概念诱骗人员参加培训,销售培训课程或“大健康保健品”的传销活动。
(五)以“健康主播”“技能培训”为幌子,利用社交平台和招聘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虚构高薪神话,诱导参加者“拉人建团队”的传销活动等。
三、传销法律责任
参与传销活动是违法行为,参与传销的所有投入、所受损失,都不受法律保护。与传销有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经济处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处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投诉举报渠道
广大人民群众及各有关单位,发现传销问题线索的,请保存好有关宣传资料、转账记录、图片照片、网络链接、应用程序、上下线联系方式等有关涉嫌传销的证据材料,并及时通过12315、110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