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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综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告名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综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地区:
上海
发布时间:
2026-03-26
详细内容: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感受度,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综合审批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综合审批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本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按照“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高效惠企”总体要求,将市、区两级“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12个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综合审批。为做好综合审批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的以下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时,由审批部门实施综合审批:



(一)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五)排污许可;



(六)辐射安全许可;



(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九)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十一)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



(十二)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统一申请入口



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时(保密事项除外),可通过“一网通办”生态环境综合审批窗口或全市各生态环境部门线下受理窗口,选择申请办理一个或同时办理多个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市、区协同受理



企事业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无需选择具体审批部门。窗口收件后,将申请信息同步分发至相应业务办理系统,根据申请事项的分级审批相关规定,发送至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受理审查。审批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对具体申请事项作出受理决定。



(三)共享申请信息



审批部门设置综合审批统一申请表单,整合基本信息和行政许可特征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信息共享共用。企事业单位填报申请信息时,无需重复填报项目建设地点、行业类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四)优化申请材料



涉及同时办理“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的,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无需单独编制。涉及同时办理“排污许可”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或同时办理“排污许可”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的,将拟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及相应的利用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说明、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无需单独编制。涉及同时办理“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的,免于提交自行监测方案、排放口规范化说明。



(五)整合审查流程



综合审批涉及多个申请事项时,审批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提升审批效率,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原则上联合开展技术评估;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原则上联合开展一次现场核查;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审批的,市级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综合审批,区级审批部门积极配合。



(六)高效分头办结



审批部门在各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分别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生态环境综合审批窗口实时查询办理进度,获取申请事项行政许可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级审批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综合审批工作,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开展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区级审批部门应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应强化部门间沟通和内部协同,明确牵头处(科)室和联络员,加强督促协调,确保协同受理、技术评估、现场核查等关键环节衔接顺畅。



(二)深化技术赋能



审批部门应夯实数智底座,优化“一网通办”生态环境综合审批窗口的、智能导办等功能,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智能预填、智能校验、智能预审等数智化服务;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办件分派、信息识别、辅助审批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生态环境综合审批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宣传培训



审批部门应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综合审批改革政策。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应开展面向企事业单位、园区管理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培训,主动跨前服务、帮扶指导。市、区两级审批人员应加强交流学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本方案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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