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等级要求 | HYTJYKY-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等证件的扫描件(各项证书扫描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5、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7、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HYTJYKY-1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 近8年完成过1项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科研项目。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任务书、或项目立项文件)和结题报告(或项目验收证明材料或鉴定证明材料)扫描件。如为联合体业绩,同时应附载明承担任务的联合体协议书。上述材料应体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和投标人完成的具体任务,否则该业绩将不予认可。 3、单个合同包含多项科研课题的,按一项业绩予以计算。 4、业绩认定的时间要求:近8年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项目立项文件(或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批准日期为准。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其业绩视为不满足最低业绩要求。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8、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9、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HYTJYKY-1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没有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style="font-family:宋体">)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style="font-family:宋体">)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 style="font-family:宋体">)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从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3、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时且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主要人员要求 | HYTJYKY-1 | 项目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交通运输行业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 (2)近8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过1项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科研项目。 | 技术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交通运输行业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 (2)近8年作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过1项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科研项目。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职称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 3、业绩证明材料应附以下材料为依据:合同协议书(或任务书、或项目立项文件)和结题报告(或项目验收证明材料或鉴定证明材料)扫描件。如上述材料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条件的指标内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任职的,则需附能体现上述指标内容及任职情况的项目验收证书或鉴定证书或发包人(或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作为依据。 4、业绩认定的时间要求:近8年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项目立项文件(或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批准日期为准。 5、单个合同包含多项科研课题的,按一项业绩予以计算。 6、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8、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9、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5 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信誉情况承诺函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未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印章。 注: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2、投标函附录可不签字盖章。 | 4 | 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独立投标人无需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清单、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信誉情况承诺函、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技术建议书。 注:①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②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上述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 | 5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4家。 (2)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 (3)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 6 | 报价唯一 | 一份投标文件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投标函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中的总价不一致 | 7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是企业法人的,未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效; (2)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效; (3)投标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未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提供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无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