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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再生利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公告名称:
格尔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再生利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所属地区:
青海
发布时间:
2026-01-23
详细内容:

格尔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再生利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询比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格尔木

2.2招标范围及内容:①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其中包含: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与导排系统、围堤系统、防洪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封场覆盖系统等;②新建生产区,其中包含:分拣场地、破碎场地、垃圾临时堆放区、成品骨料堆放区、过磅设施、洗车平台等;③进场道路,其中路基宽度为6.5米以上内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招标。

2.3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至主管部门报批直至取得行政审批文件为止。

2.4服务要求:依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并配合建设单位取得批复文件。

2.5控制价:26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3.2财务要求: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完整的材料证明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其他要求: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4信誉要求:经信用中国(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招标人

招标人: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979-8435436

1.1.2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

电话:0971-6327712

电子邮件:393077179@

1.1.3

项目名称

{本项目

1.1.4

建设地点

格尔木

1.1.5

资金

其他

1.2.1

出资比例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3

招标范围

①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其中包含: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与导排系统、围堤系统、防洪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封场覆盖系统等;②新建生产区,其中包含:分拣场地、破碎场地、垃圾临时堆放区、成品骨料堆放区、过磅设施、洗车平台等;③进场道路,其中路基宽度为6.5米。以上内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招标

1.3.1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所有服务内容止

1.3.2

服务要求

满足招标人要求

1.3.3

报价方式

投标价为总价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业绩要求

/;

财务要求:

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完整的材料证明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信誉要求:经信用中国(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19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前

3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公示在本招标项目询比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10.3

监督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

10.4

解释权

构成本询比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解释;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约定,按询比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优先次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

准。

10.5

招标代理费

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招标人与本项目代理机构商定后,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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