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2023年自治区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服务合同公示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方):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君
珊
地址: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河东新区友好六街
乙方(供应方):
通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海涛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古拉大街与门达路交汇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2023
年自治区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服务协
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
完成
2023
年自治区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服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并收取服务费。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止。
三、
项目标准及要求
服务项目一: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采样并完成本项目相关的检测工作并出具项目检测报告。本项目共涉及
29
个断面样品的监测任务,其中湖库断面
3
个,
河流断面
26
个
。
表
1
监测断面列表
序号
|
断面名称
|
河流或湖库
|
经度
|
纬度
|
监测频次
|
1
|
红花尔基头道桥
|
湖库
|
120.0183
|
48.2897
|
按季度监测
|
2
|
甘珠花
|
湖库
|
117.6528
|
48.9625
|
按月监测
|
3
|
小河口
|
湖库
|
117.6486
|
49.3208
|
按月监测
|
4
|
入海拉尔河河口
|
河流
|
120.3750
|
49.2333
|
按季度监测
|
5
|
奇乾水文站
|
河流
|
120.7500
|
52.1833
|
按季度监测
|
6
|
入额尔古纳河河口(乌玛河)
|
河流
|
120.6592
|
52.5686
|
按季度监测
|
7
|
恩和哈达
|
河流
|
121.4381
|
53.3169
|
按季度监测
|
8
|
红星村
|
河流
|
122.6639
|
47.5764
|
按季度监测
|
9
|
伊木河
|
河流
|
120.0256
|
52.7742
|
按月监测
|
10
|
得耳布尔河
|
河流
|
120.2458
|
50.6767
|
按月监测
|
11
|
齐奇岭
|
河流
|
123.7733
|
50.5644
|
按月监测
|
12
|
育良
|
河流
|
120.6200
|
50.3847
|
按月监测
|
13
|
讷谟尔河口上
|
河流
|
124.5297
|
48.4811
|
按月监测
|
14
|
八号牧场
|
河流
|
120.7906
|
49.3453
|
按月监测
|
15
|
扎兰屯
|
河流
|
122.7153
|
48.0081
|
按月监测
|
16
|
大雁桥
|
河流
|
121.4156
|
49.5597
|
按月监测
|
17
|
振兴桥
|
河流
|
121.3675
|
49.5685
|
按月监测
|
18
|
乌尔逊河入湖口
|
河流
|
117.7379
|
48.9585
|
按月监测
|
19
|
新开河
|
河流
|
117.6662
|
49.3226
|
按月监测
|
20
|
吉文上八公里水文站
|
河流
|
123.1138
|
50.6693
|
按季度监测
|
21
|
巴林
|
河流
|
122.3043
|
48.3306
|
按季度监测
|
22
|
小二沟
|
河流
|
123.6836
|
49.1547
|
按月监测
|
23
|
河东苏木
|
河流
|
120.2859
|
48.8483
|
按季度监测
|
24
|
入伊敏河河口(锡尼河)
|
河流
|
119.8122
|
48.9411
|
按季度监测
|
25
|
入额尔古纳河河口(莫尔道嘎河)
|
河流
|
119.9867
|
51.4850
|
按季度监测
|
26
|
古里镇
|
河流
|
124.9200
|
50.0658
|
按季度监测
|
27
|
孤山镇
|
河流
|
123.7611
|
48.3269
|
按季度监测
|
28
|
郭恩
|
河流
|
124.3428
|
49.1286
|
按月监测
|
29
|
入甘河河口
|
河流
|
123.7669
|
50.5642
|
按月监测
|
(一)项目标准
(
1
)监测指标
水温、
pH
、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湖库断面增加透明度和叶绿素
a
。
(
2
)监测频次
16
个断面按月监测,每月监测一次,
13
个断面按季度监测,每季度一次,具体断面监测频次见表
1
。
(
3
)成果提交
a.
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上报纸质版监测报告一式三份(带
CMA
标识并加盖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同时将监测数据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另发电子版)以邮件形式报送至甲方。第四季度中
12
月份的监测工作需要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并提交纸质监测报告。
b.
本月质量控制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c.
本季度质控样考核结果单及质控样原始记录单复印件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二)相关要求
(
1
)采样方法及要求
①样品采集严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测技术规范》(
HJ91.2-2022
)和《水质
采样技术导则》(
HJ494-2009
)执行,确保采集到有代表性的样品,现场应齐全、准确地记录采样信息
(
地表水采样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水体名称、断面名称、经纬度、断面周边环境描述、采样日期、天气状况、河流宽度、河流(湖库)深度、断面水质表观、采样位置(垂线、深度)、样品编号、监测项目、样品数量、样品储存容器(材质、颜色、容量)、采样体积、保存剂添加情况、保存方式、样品状态感官描述等
)
,并有采样人、复核人和审核人的签名确认。现场采样时需拍摄断面照片,照片必须包括经纬度、地址、时间等信息;如断面断流需增加断面四周四方位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现场采样必须有至少
2
名已持证人员参加
,采样和现场监测设备必须在检定
/
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在使用前后应对仪器的进行检查和自校准,确保现场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③已采集的样品需按监测项目标准分析方法规定添加适量保存剂,标准方法中没有规定的,按照《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3-2009
)规定执行,添加保存剂的过程中,所用器具不可混用,避免交叉污染。可现场测定的项目(水温、
pH
、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透明度)优先选用现场测定方法,并尽量原位监测。需要冷藏保存的样品应按照标准分析方法要求保存,并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冷藏效果。所采集的样品必须在各监测项目标准分析方法允许的保存时间内送回实验室分析。水样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玷污、损失。水样交付实验室时,清点样品,核查样品的有效性并填写交接记录。
(
2
)分析方法及要求
①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
GB3838
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也可以选用。分析方法标准应采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内分析方法标准,不得超范围检测;
②所选用的分析方法测定下限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Ⅰ
类水质浓度限值;
③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可参考按照采购方推荐使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具体分析方法标准见监测服务分析方法标准推荐使用表:
表
2
监测方法一览表
序号
|
监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来源
|
方法检出限
|
检出限单位
|
1
|
pH
|
玻璃
电极法
HJ1147-2020
|
-
|
无量纲
|
2
|
水温
|
温度计法
GB/T13195-1991
|
-
|
℃
|
3
|
溶解氧
|
电化学探头法
HJ506-2009
|
?
|
mg/L
|
4
|
电导率
|
电导率仪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0.1
|
mS/m
|
5
|
浊度
|
浊度计法
HJ1075-2019
|
0.3
|
NTU
|
6
|
高锰酸盐指数
|
酸性法
/
碱性法
GB/T11892-1989
|
0.5
|
mg/L
|
7
|
化学需氧量
|
重铬酸盐法
HJ828-2017
|
4
|
mg/L
|
8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稀释与接种法
HJ505-2009
|
0.5
|
mg/L
|
9
|
氨氮
|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
|
0.025
|
mg/L
|
10
|
总磷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
0.01
|
mg/L
|
11
|
总氮
|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6-2012
|
0.05
|
mg/L
|
12
|
铜
|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0.001
|
mg/L
|
13
|
锌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
0.05
|
mg/L
|
14
|
氟化物
|
离子色谱法
HJ84-2016
|
0.006
|
mg/L
|
15
|
硒
|
原子荧光法
HJ694-2014
|
0.0004
|
mg/L
|
16
|
砷
|
原子荧光法
HJ694-2014
|
0.0003
|
mg/L
|
17
|
汞
|
原子荧光法
HJ694-2014
|
0.00004
|
mg/L
|
18
|
镉
|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0.0001
|
mg/L
|
19
|
六价铬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
0.004
|
mg/L
|
20
|
铅
|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0.001
|
mg/L
|
21
|
氰化物
|
异烟酸
-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484-2009
|
0.004
|
mg/L
|
异烟酸
-
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HJ484-2009
|
0.001
|
22
|
挥发酚
|
4-
氨基安替比林光度法(萃取分光光度法)
HJ503-2009
|
0.0003
|
mg/L
|
23
|
石油类
|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970-2018
(地表水)
|
0.01
|
mg/L
|
24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7494-1987
|
0.05
|
mg/L
|
25
|
硫化物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1226-2021
|
0.01
|
mg/L
|
26
|
透明度
|
塞氏盘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0.5
|
cm
|
27
|
叶绿素
a
|
分光光度法
HJ897-2017
|
0.002
|
mg/L
|
(
3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630
?
2011)
中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内容与要求”。
(
4
)保密要求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甲方保留因乙方泄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追究权利。
(
5
)人员要求
乙方须具有有效的环境检测资质认定(
CMA
)资质以及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环境检测领域的报告授权签字人。
(
6
)设备和条件要求
①资质认证的环境检测能力要求配备采购项目中
100%
能力参数检测资质及开展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要建立完善的检定、期间核查、标识、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得到规范实施;
②实验室要求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安全和试剂管理制度,实验室的温度、湿度、防震、抗干扰、无菌室等环境条件要满足监测方法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满足保存样品和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
7
)监测报告要求
①乙方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
2018
〕
87
号))和《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断》(
GB/T8170
?
2008
)执行;
②采购方指定格式的数据汇总表、超标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③质控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
8
)其他要求
①该项目允许分包,分包的分析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所有委托分析项目总和的
40%
;
②本项目的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方提供;
③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有权利利用供应方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并且甲方引用乙方的阶段性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
④
甲方如遇特殊原因对监测任务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⑤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服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发出警告并对追究供应方违约责任:
a.
无正当理由拖延监测服务的;
b.
擅自将受委托项目分包超过所有委托分析项目总和的
40%
的;
c.
所完成的委托服务项目的质量及时间不符合服务要求;
其它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实施。
(三)时间节点
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提交:每月在
20
日之前内提交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提交截止时间每月
20
日中午
12
:
00
之前。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四)其他相关服务
本项目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服务项目二:
乙方
完成甲方
2023
年红花尔基地表水水源地全分析、
2023
年满洲里二水源地下水水源地全分析工作中
4
个样品中
9
个监测因子的分析工作。
表
2
全分析任务监测因子明细表
任务名称
|
监测因子
|
样品个数
|
红花尔基地表水水源地全分析
|
黄磷、甲基汞、微囊藻毒素
|
2
|
满洲里二水源地下水水源地全分析
|
草甘膦、毒死蜱、克百威、涕灭威、总
α
放射性、总
β
放射性
|
2
|
(一)项目标准
(
1
)监测指标
黄磷、甲基汞、微囊藻毒素、草甘膦、毒死蜱、克百威、涕灭威、总
α
放射性、总
β
放射性。
(
2
)监测频次
1
次
/
年。
(
3
)成果提交
a.
甲方样品到达乙方实验室后
10
日内向甲方上报纸质版监测报告一式三份(带
CMA
标识并加盖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同时将监测数据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另发电子版)以邮件形式报送至甲方;
b.
质量控制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二)相关要求
(
1
)分析方法及要求
①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
GB3838
及
GB/T 14848
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也可以选用。分析方法标准应采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内分析方法标准,不得超范围检测;
②所选用的分析方法测定下限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和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2017
)中
Ⅰ
类水质浓度限值;
③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采购方推荐使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具体分析方法标准见监测服务分析方法标准推荐使用表:
序号
|
监测项目
|
分析方法及来源
|
方法检出限
|
检出限单位
|
1
|
黄磷
|
气相色谱法
HJ701-2014
|
0.1
|
?g/L
|
2
|
甲基汞
|
吹扫捕集
/
气相色谱
-
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HJ977-2018
|
0.02
|
ng/L
|
3
|
微囊藻毒素
|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0466-2006
|
0.1
|
?g/L
|
4
|
草甘膦
|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71-2019
|
2
|
?g/L
|
5
|
毒死蜱
|
气相色谱法
GB/T 5750.9-2006
|
2
|
?g/L
|
6
|
克百威
|
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法
HJ827-2017
|
0.005
|
?g/L
|
7
|
涕灭威
|
液相色谱法
EPA531-1995
|
0.042
|
?g/L
|
8
|
总
α
放射性
|
低本底总
α
检测法
GB/T 5750.13-2006
|
0.016
|
Bq/L
|
9
|
总
β
放射性
|
薄样法
GB/T 5750.13-2006
|
0.028
|
Bq/L
|
(
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①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630
?
2011)
中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内容与要求”。
(
3
)保密要求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甲方保留因乙方泄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追究权利。
(
4
)人员要求
乙方须具有有效的环境检测资质认定(
CMA
)资质以及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环境检测领域的报告授权签字人。
(
5
)设备和条件要求
①资质认证的环境检测能力要求配备采购项目中
100%
能力参数检测资质及开展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要建立完善的检定、期间核查、标识、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得到规范实施;
②实验室要求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安全和试剂管理制度,实验室的温度、湿度、防震、抗干扰、无菌室等环境条件要满足监测方法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满足保存样品和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
6
)监测报告要求
①乙方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
2018
〕
87
号))和《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断》(
GB/T8170
?
2008
)执行;
②采购方指定格式的数据汇总表、超标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③质控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
7
)其他要求
①该项目允许分包,分包单位需具备分包项目的有效期内的资质认证(
CMA
)资质证书及能力附表。
②本项目的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方提供;
③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有权利利用供应方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并且甲方引用乙方的阶段性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
④
甲方如遇特殊原因对监测因子进行调整,乙方须予以配合。
⑤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服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发出警告并对追究供应方违约责任:
a.
无正当理由拖延监测服务的;
b.
所完成的委托服务项目的质量及时间不符合服务要求;
其它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实施。
(三)时间节点
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提交:甲方样品到达乙方实验室后
10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纸质版监测报告。
(四)其他相关服务
本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四、
服务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
项目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
582000.00
元(大写
伍拾捌万贰仟元整
),该价格为含税价。
(二)
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完成、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开具正规服务类发票后,
项目服务费
由甲方
按季度
支付给乙方:
服务项目一支付方式:服务项目一服务费用
562000
元,甲方每季度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1
次,每季度在基本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季度实际工作量进行调整。乙方完成当前季度全部点位的采样、分析及资料报送等工作,甲方向乙方拨款合同金额的
25%
,即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零伍佰元整
(?140500
元
)
。如当前季度成果缺少采样照片和监测数据等情况出现,则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核算标准为采样费
1000
元
/
断面?月,分析检测费
1303
元
/
断面?月(根据中标金额及合同内容核算)。
服务项目二支付方式:服务项目二服务费用
20000
元,乙方完成样品分析及报告编制等工作后,于该季度支付服务费
20000
元。
甲方季度以发放有证质控样品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质量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甲方对乙方支付评价依据。若该季度乙方的质控样结果有
1
项不符合要求,则扣除乙方该季度服务费的
10%
,若该季度乙方的质控样结果有
2
~
3
项不符合要求,甲方停发乙方该季度服务费的
30%
,若该季度乙方的质控样结果有
4
~
5
项不符合要求,甲方停发乙方该季度服务费的
50%
,若该季度乙方的质控样结果有超过
5
项不符合要求,甲方停发乙方该季度服务费的
100%
。
五、履约保证金
(一)
为保证项目质量,
双方签订完合同后,乙方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成交)总金额的
10%
,
即
58200.00
元(大写
伍万捌仟贰佰元整
),履约保证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满
1
个月之日止,履约保证金不计收利息。
(二)
履约保证期限届满后的
30
日内,甲方根据项目实际运行绩效及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等综合情况,合理确定向乙方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并及时返还;项目实际运行正常或运行绩效符合标准要求的,全额(无息)返还。甲方逾期退还的,需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若预留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则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项目绩效评估
(一)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二)
项目完成后,甲方(或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机构)
对项目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服务标准满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
七、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2
、享有本次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
3
、预留履约保证金并按约返还或扣留;
4
、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及提供的服务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
5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
、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及履约保证期限届满返还履约保证金;
3
、不得擅自将本合同义务转委托;
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二)乙方履约能力发生不再符合甲方采购要求的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等重大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对于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实际支出,甲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四)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15
日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发生及其影响的证明,可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续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五)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已产生的检测费用不予结算:
1
、更换监测水样或者向监测水样添加非稳定试剂导致检测结果发生变化、编造或篡改检测数据,伪造检测报告;
2
、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警告不改;
3
、连续
2
次未能按时提交合格监测报告;
(六)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终止合同,合同自然解除;已进行监测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监测费。具体工作量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项目标准及要求予以核算,除有切实证据标明甲方核算错误的,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核算结果。
九、相关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乙方在办理并完成前述受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与受托事项有关的技术成果(即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前向甲方交付,不按约交付或不完全交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侵权责任。
(二)上述技术成果在交付之前及其交付之后,乙方均不得将该等技术成果使用于其他场合及其他用途。
(三)甲方转让上述技术成果的,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十、保密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当对其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期间从对方获得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即不得将有关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不得用于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间,自获得保密信息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时止。该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侵权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将依据合同对乙方计扣违约金,费用从已产生的检测费中扣除:
(
1
)采样过程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采购文件及本合同服务标准要求,每出现
1
次此类情况,计扣违约金
1000
元;
(
2
)因乙方主观原因未能按照甲方时限要求提供监测数据及相关报告,每延期
1
天,计扣违约金
1000
元;
违约金自该季度应当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若应付款项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当补充支付。
(二)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逾期满
7
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已收取的服务费返还给甲方,并按全部服务费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义务转委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已收取的服务费予以退还并按服务费总额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应按违约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五)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十二、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条款
(一)
与本合同相关的招投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
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合同终止后,有关技术成果归属、保密、赔偿、
争议解决及其他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三)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
贰
份,乙方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
)
|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君珊
联系人:何海龙
联系电话:
15335608306
邮箱:
huanbaohhl@
通讯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六街
3
号
邮政编码:
021008
纳税人识别号:
12150000MB1M45606D
开户银行:工行内蒙古呼伦贝尔分行河东支行
账号:
0607030109026403932
|
受托方(乙方
)
|
单位名称:通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联系人:石尚磊
联系电话:
0475-8880022
邮箱:
630849853@
地址:通辽市新城区阿古拉大街与门达路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00MA0NRRJG0H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新城区支行
帐号:
149255970555
|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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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通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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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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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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